
“5米高,不系绳,没戴帽
谁给你的勇气?”
零星作业,不是零风险作业
那些你以为“一眨眼就干完”的小活
往往藏着高处坠落、触电、火灾
物体打击等风险
每一次心存侥幸
都是在拿生命做赌注
近日
茶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
就抓到了这样一个“惊险现场”
一家企业内,外墙翻新作业正如火如荼。执法人员抬头一看,直接惊出一身冷汗——施工人员站在约5米高的脚手架上,但是没有佩戴任何安全帽,未系安全绳。
执法人员当即叫停施工人员,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
据了解,该企业委托某施工单位对企业外墙进行翻新,作业处脚手架高约5米,属于高处作业,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2米基准面,存在发生坠落的事故隐患。然而,该施工单位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这种“裸奔”式作业,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25)第3.1条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高度,且存在发生坠落可能的作业。
茶山仔提醒大家
零星作业并非“零” 风险
无论是施工负责人
还是一线作业人员
都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把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到细节里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吊装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前,应先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

△动工前需扫码报备
第二,生产经营单位将零星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发包合同中或者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零星作业前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向作业场所管理人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特点,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技术管理、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可控。同时,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知悉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
第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零星作业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使用警戒带、挡板等,现场划定作业区域,防止人员未经审批进入或作业过程中危及其他人员安全。
第五,实施零星作业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零星作业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为零星作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出品 | 茶山镇融媒体中心
来源 | 茶山应急管理分局
编辑 | 曹晓昕
责编 | 罗舒、苏路程